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10]2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和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建设郊区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建设郊区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建设征地动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对征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由市交通局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征地动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沈丹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3号),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本溪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政府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动迁工作,并按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征地动迁工作责任状,实行费用包干,自求平衡,超支不补;其费用由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调剂,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
各级征迁机构要建立完善征迁工作制度和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加强合同管理。
征迁工作人员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严格履行征迁工作程序。
(三)维护群众利益,落实补偿政策。
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征迁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履行征地动迁必要的工作程序,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听证制度,确保依法征地动迁,保证补偿资金按政策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和动迁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要承担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纠纷和信访案件的处理责任,防止征迁涉及单位和居民阻碍征迁、施工现象发生。
(四)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补偿范围。
拟征迁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核查和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现状为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树木、青苗,抢建附着物、构造物和弄虚作假的,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
各级政府和审计、监察、财政、城投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征迁项目审批、核查和认定、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迁机构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征迁人员队伍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和问题发生。
二、征地动迁补偿原则、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房屋、地上(下)附着物动迁。
1.房屋动迁户确认。
在征迁范围内,被征迁人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该地区相应户口;对持有一个房产证,而与该房产证相对应的房屋有多个户口的,原则上按一户补偿;对持有多个房产证,与各房产证相对应的房屋有一个户口的,原则上按一户补偿,但经核实,同一户口内应单独分户而未办理分户手续的,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区)动迁办确认,可按分户后的户数补偿。
2.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依据。
房屋动迁补偿以房屋产权证为补偿依据,面积以实测数据为准。
地上(下)附着物以实测数据为准。
[page]
3.林木、果树、药材及林蛙动迁。
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种类、年限和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
4.电力、电讯动迁。
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种类确定补偿。
5.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动迁。
水渠、地下管线、运输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根据征占数量和设施标准予以补偿。
6.经营业户、企业动迁。
营业损失核定,对已经形成生产能力的,并持有营业执照、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有合法房屋使用证明的用于经营的经营业户、厂矿企业动迁,以动迁前3个月的增值税(营业税)票和所得税票为基本依据,计算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补偿其3个月的经营损失;对无法确定基本补偿依据的,经市场评估确定;对搬迁后不能恢复生产或设备不可重置的,经营损失可适当延长补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核定经营损失。
(二)动迁安置办法。
1.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2.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所有权人。
3.农户需要重新建房的,所需宅基地及公共附属设施由当地政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解决,费用从异地安置费中解决。
4.征迁农户异地安置费每户补偿25000元(含搬迁、租房、宅基地及配套实施费)。
5.符合《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障安置。
(三)动迁补偿款支付。
动迁户将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自行拆除完毕并经动迁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动迁补偿款全部给付到位。
(四)动迁户应在签订动迁补偿协议5日内,将房屋及所有地上(下)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的,由动迁人代为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
在动迁期间,动迁当事人不能达成动迁补偿协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和强制拆除程序。
(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凡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动迁办指定时间内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并自行组织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户追加奖励2000元。
三、征地补偿和税费标准
(一)征占土地补偿标准。
1.补偿倍数
耕地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9倍;林地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农村居民点用地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9倍;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4倍;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3倍。
2.产值标准
市级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耕地:菜田:3000元/亩;旱田:1500元/亩。
其他地区耕地:菜田:3000元/亩;旱田:1000元/亩。
其他地类参照旱田执行。
(二)税费标准
编号
费 用
单位
标准
备 注
1
耕地占用税
平方米
2元
2
菜田开发基金
亩
1万元
3
耕地开垦费
平方米
10元
基本农田20元
4
农业发展基金
5%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总额
5
土地管理费
3%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总额
(三)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编号
房屋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二层以上楼房
元/平方米
1000
含装修费
2
现浇捣制混凝土结构房
元/平方米
800
含装修费
3
砖石瓦房二道圈梁以上
元/平方米
700
4
砖石瓦房无照户
元/平方米
500
5
砖瓦结构部分倒塌或无完整门窗,有房证,无人居住
元/平方米
300
6
非农户补贴[page]
元/平方米
300
含搬迁补贴,不安排宅基地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编号
类别
规格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砖墙,水泥勾缝,封顶
立方米
120
石墙,水泥勾缝,封顶
80
泥土墙,干石墙
50
2
厕所
砖墙,水泥勾缝,上盖
平方米
100
简易厕所
个
40
3
猪圈
砖石墙,带盖
平方米
80
简易猪圈
个
45
4
菜窖
土窖
个
200
永久性菜窖
立方米
100
5
饮水井
含压水设备
眼
2000
电机井
含泵水设备
眼
2500
灌溉大井
含排灌设备
眼
10000
6
大棚
钢架
平方米
20
竹、木架
平方米
10
竹木架代水泥柱
平方米
15
7
温室
砖石结构
平方米
35
毛石结构
平方米
15
8
玉米仓
一般玉米仓
平方米
80
铁制玉米仓
个
500
迁移费
9
坟墓
座
500
不分单双
10
禽畜(含鸡鸭鹅狗等)棚
个
50
11
牲畜棚
个
80
12
一般棚
个
50
13
简易棚
平方米
20
14
偏厦(砖石结构,一般房盖)
平方米
130
15
仓房(砖石结构,一般房盖)
平方米
120
16
房基地(指只砌基础)
立方米
100
17
木栅栏
米
5
18
铁栅栏
米
20
19
铁艺栅栏
米
100
20
集中饲养畜类
不予补偿,给予适当迁移费
集中饲养禽类
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1
下水管
米
10
22
下水井
眼
150
23
砖地面
平方米
5
24
有线电视
户
300
25
修理点动力电
处
1000
26
自来水
户
300
27
自来水管
米
10
28
土 方
立方米
5
29
设备迁移费
台
200
30
花窖
平方米
25
31
房屋水泥平台
平方米
30
32
水泥管
米
45
33
草坪
平方米
10
34
奇石
个
25
35
油罐
个
200
36
水塔
米
500
37
水泥地面
平方米
20
38
三项电缆
米
50
39
鱼塘
立方米
8
40
地下自来水管道
4寸以上/米
25
41
大门垛
立方米
100
42
大门洞
起脊或捣制
平方米
80
43
大门
木大门
扇
80
铁、铁艺大门
扇
200
44
蓄水池、沼气池
水泥砌筑
立方米
100
45
化粪池
永久性[page]
立方米
100
简易
个
100
46
地下室
砖混结构地下房屋
平方米
130
47
农村经销店
经营损失
户
4000
48
水泥柱
根
5
(五)林木、树木、药材、花卉补偿标准
1.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树 种
生长期
补偿标准
软阔(杨树、柳树、榆树、槐树、枫树、火炬树、梓树等)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中龄林
4-6年
1800元/亩
近熟林
7-10年
2600元/亩
成熟林
11-13年
3600元/亩
14-17年
3000元/亩
过熟林
18-20年
1800元/亩
21年以上
1200元/亩
硬阔(柞树、色树、胡桃楸、桦树、水曲柳、花曲柳、黄菠萝、赤杨、臭李、稠李等)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4-6年
1800元/亩
中龄林
7-10年
2200元/亩
11-14年
2600元/亩
近熟林
15-20年
3000元/亩
21-25年
4400元/亩
成熟林
26-30年
4800元/亩
31-40年
5400元/亩
41-50年
6000元/亩
过熟林
51年以上
2400元/亩
红松、云杉、冷杉、柏树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中龄林
4-10年
2000元/亩
11-20年
3100元/亩
近熟林
21-30年
4600元/亩
31-40年
6200元/亩
成熟林
41-58年
10000元/亩
59-70年
16800元/亩
过熟林
71年以上
9600元/亩
落叶松、油松、樟子松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中龄林
4-10年
1800元/亩
11-15年
2400元/亩
近熟林
16-20年
3500元/亩
成熟林
21-30年
5500元/亩
31-40年
4500元/亩
过熟林
41-50年
2500元/亩
51年以上
1100元/亩
榛子林
不计树龄
1000元/亩
灌木林
不计树龄
500元/亩
苗圃(育苗基地)
不计树龄
6000元/亩
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树 种
生长期
补偿标准
杨树、柳树、榆树、槐树
幼龄林
1-2年
5元/株
3-7年
10元/株
8-10年
25元/株
中龄林
11-13年
30元/株
14-17年
36元/株
18-20年
45元/株
成熟林
21年以上
21元/株
梧桐树
1-2年
5元/株
3-5年
10元/株
6-10年
20元/株
11-15年
40元/株
16年以上
60元/株
银杏树
1-5年
3元/年、株
6-10年
30元/株
11-15年
60元/株
16-20年
150元/株
21-25年
300元/株
26年以上
500元/株
单亩栽植超过115株,按亩进行补偿
松树
2元/年、株
火炬树
2元/年、株
紫穗槐树
不计树龄
3元/丛
刺龙芽树
不计树龄
2元/株
花椒树
5元/年、株
其它树种
参照杨、柳标准(含楸树、糖槭、桦树、蜡木、龙须柳、刺榆、曲柳、柞树)
3.果树补偿标准
树 种
生长期
补偿标准
苹果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20元/棵
4年
50元/棵
5年
90元/棵
初果期[page]
6年
120元/棵
7年
150元/棵
8年
210元/棵
盛果期
9-10年
300元/棵
11-12年
380元/棵
13-14年
480元/棵
15-16年
600元/棵
17-18年
720元/棵
19-21年
850元/棵
22-25年
90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600元/棵
梨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20元/棵
4-5年
45元/棵
初果期
6-7年
80元/棵
8年
120元/棵
盛果期
9-10年
200元/棵
11-12年
360元/棵
13-14年
450元/棵
15-16年
580元/棵
17-18年
700元/棵
19-21年
800元/棵
22-25年
90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600元/棵
桃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45元/棵
初果期
4-5年
90元/棵
6-8年
140元/棵
盛果期
9-12年
200元/棵
13-16年
280元/棵
17-20年
360元/棵
衰果期
21年以上
180元/棵
葡萄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年
10元/棵
初果期
3年
30元/棵
4-5年
50元/棵
盛果期
6-7年
80元/棵
8-9年
110元/棵
10年
150元/棵
11-12年
180元/棵
衰果期
13年以上
80元/棵
单亩栽植超过150株,按亩进行补偿,不计树龄,4500元/亩。
枣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10元/棵
初果期
4-6年
40元/棵
7-8年
80元/棵
盛果期
9-11年
120元/棵
12-14年
180元/棵
15-16年
240元/棵
17-20年
340元/棵
21-24年
460元/棵
25-27年
560元/棵
28-30年
650元/棵
衰果期
31年以上
320元/棵
板栗树
培育期
1-2年
10元/棵
3-4年
20元/棵
初果期
5-6年
60元/棵
7-8年
90元/棵
盛果期
9-10年
140元/棵
11-13年
200元/棵
14-17年
300元/棵
18-22年
500元/棵
23-27年
700元/棵
28-35年
900元/棵
衰果期
36年以上
500元/棵
大樱桃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20元/棵
初果期
4-5年
30元/棵
6-7年
80元/棵
盛果期
8-10年
140元/棵
11-12年
180元/棵
13-15年[page]
220元/棵
16-20年
300元/棵
衰果期
21年以上
240元/棵
李子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20元/棵
初果期
4-5年
50元/棵
6-7年
80元/棵
8-10年
120元/棵
盛果期
11-13年
160元/棵
14-16年
200元/棵
17-25年
24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180元/棵
杏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10元/棵
初果期
4-5年
40元/棵
6-7年
70元/棵
盛果期
8-10年
100元/棵
11-12年
120元/棵
13-15年
150元/棵
16-20年
180元/棵
衰果期
21年以上
150元/棵
海棠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10元/棵
初果期
4-7年
20元/棵
8-10年
30元/棵
盛果期
11-16年
40元/棵
17-25年
8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40元/棵
山楂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10元/棵
初果期
4-7年
15元/棵
8-10年
20元/棵
盛果期
11-16年
30元/棵
17-25年
6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30元/棵
杂果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10元/棵
初果期
4-7年
20元/棵
8-10年
30元/棵
盛果期
11-16年
40元/棵
17-25年
8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40元/棵
樱桃树
1年
3元/丛
2-3年
6元/丛
4-7年
10元/丛
8-10年
15元/丛
11-16年
30元/丛
17-25年
45元/丛
26年以上
30元/丛
草 莓
6元/平方米
核 桃
5元/年、株
猕 猴 桃
6元/年、株
灯 笼 果
5元/年、株
桑 树
4元/年、株
山 定 子
5元/年、株
大 榛 子
5元/年、株
榛 子
2元/年、株
4.绿化树补偿标准
类 型
树 种
补偿标准
常绿乔木
柏树、云杉、冷杉、沙松、皂角等常绿树
3元/年、株
落叶乔木
香椿、臭椿等阔叶树
1-3年
3元/年、株
4年以上
5元/年、株
枫树、香花槐、垂榆、山桃
4元/年、株
5.药材补偿标准
类 型
补偿标准
药材(黄芪、细辛、橘梗、防风、龙胆草、穿龙骨、贝母、沙参、何首乌等)
6000元/亩
五味子(散生)
2元/年、株
刺五加(散生)
3元/年、株
枸杞子(散生)
5元/年、株
明开夜合(散生)
5元/年、株
云南白药(散生)
5元/年、株
旱三七(散生)
5元/年、株
6.零星花卉补偿标准
类 型
品 种[page]
补偿标准
花灌木
花灌木
丁 香
4元/丛
水 腊
4元/丛
兰 芝
3元/丛
京 桃
5元/丛
连 翘
5元/丛
红瑞木
5元/丛
紫叶小檗
4元/丛
兰枝桃红
5元/丛
刺玫
5元/丛
锦 带
5元/丛
蔷 薇
5元/丛
木 槿
6元/丛
黄 杨
4元/丛
百 合
2元/株
藤本植物
地 锦
3元/株
落叶绿篱
水 腊
150元/延长米
紫叶小檗
绿 地
草 坪
10元/平方米
7.林蛙补偿标准
(1)林蛙补偿按越冬池、孵化池以繁殖场水面面积为准。
(2)林蛙越冬池、孵化池按每亩20000元补偿。
8.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地 类
标 准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
4000元/亩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5336元/亩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6667元/亩
未成林造林地
2667元/亩
疏林地、灌木林地
2000元/亩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1334元/亩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按2倍标准收取
9.征占林地调查设计费标准
项 目
费用标准
调查设计费
按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对于不按合理株间距栽植的林木和果树,按亩计算补偿标准。
如有争议,以评估结果为准。
(六)电力电讯等设施动迁补助标准
1.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名 称
品 名
单 位
金额(元)
备注
电话线路
木杆
根
2000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砼杆
根
3000
架空光电缆
木杆
根
500
砼杆
根
1000
光电缆
米
50-150
地下电缆
光电缆
米
200
2.电力线路补偿标准
名 称
品 名
单 位
金额(元)
备注
0.4 KV
砼杆
根
3000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0.4 KV
地下电缆
米
400
10 KV
砼杆
根
8000
10 KV
地下电缆
米
500
66 KV
铁塔
基
100000
220 KV
铁塔
基
200000
(七)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1.企业分为生产加工、服务、养殖等类型。
2.在认证企业时,企业必须有工商等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正常营业、生产;依法纳税。
要认证调查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生产经营状态、人员情况及所属合法资产。
3.如征占后对其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的,确定为局部动迁;征占后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确定为整体动迁,不宜整体动迁的不得扩大动迁范围。
4.生产加工型企业,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付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
(八)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利用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相关(县)区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35万元-40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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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铁路建设项目需要在国道、省及省级以下公路开设临时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免收占用费,恢复费用由铁路建设部门承担。
(九)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0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6万元。
(十)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规定提取。
四、其它相关事宜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建设征地动迁中的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下)附着物征迁,实施中如与市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